力芯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25  力芯微(688601)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作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芯微”“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截至2024年

日,力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林剑云
项目联系人王如意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601
股本133,692,700.00股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辉环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辉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敏民
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毛成烈
联系电话0510-8521777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并敦促上市公司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等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8、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

10、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2022年3月8日,因原保荐代表人曾双静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林剑云接替曾双静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或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无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力芯微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