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承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鉴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本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吸收合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质量管理制度、审计团队胜任能力、审计工作连续性等多方因素,拟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取得对方同意。
公司事前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改聘的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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