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承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11-23  天承科技(6886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603 证券简称:天承科技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4年11月

目 录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 1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 3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 5

议案一:《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 5议案二:《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公司名称等事项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议案三:《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28

议案四:《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29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或妨碍股东会安全。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参会登记时向会议会务组进行登记并提交问题,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会议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三、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等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2)。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时00分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588弄虹桥世界中心L2-B幢806室

(三)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股东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公司名称等事项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3.03《监事会议事规则》
4《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股东会表决结果及股东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结束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57,165,321.63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4,131,833.33元,盈余公积金为11,895,817.01元,资本公积金为851,224,049.98元。为满足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董事会拟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票流动性,具体如下:

1、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8,136,926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758,556股后的总股数为57,378,370股,合计转增25,820,26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83,957,192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如在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和转增总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议案二:《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公司名称等事项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对集成电路业务的发展规划,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珠海迁至上海,本次注册地址变更的同时也将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名称,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公司名称的情况

变更 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中文 名称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名称Guangdong Skychem Technology Co.,Ltd.Skychem Technology Co.,Ltd.
注册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化联三路28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207号2幢1316室
注册 资本58,136,926人民币元83,957,192人民币元

二、拟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公司名称的原因说明

(一)拟变更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的原因

近年来,在持续推动公司PCB电子化学品业务增长的同时,公司也在不断吸纳集成电路方面的优秀科研人才,并加大先进封装、先进制程等集成电路相关材料的研发投入,积极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努力实现把公司配方型电子化学品在PCB(含封装基板)全覆盖的能力拓展到芯片领域。基于此,公司在审慎研究后,决定将注册地址迁至上海,以期充分利用上海丰富的集成电路产业政策、集成电路产业资本和优秀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公司由珠海迁至上海后,需要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更换名称。

(二)拟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

公司拟以本次三季报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依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

公司总股本将由58,136,926股提升至83,957,192股,公司注册资本亦相应提升至83,957,192元人民币。

三、拟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天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56396708XL的《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承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天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56396708XL的《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承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Skychem Technology Co., Ltd.公司英文名称:Skychem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化联三路280号 邮政编码:510900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207号2幢1316室 邮政编码:2013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13.6926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95.7192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条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十三)、(十四)除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 …… (十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采取举手或书面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采取举手或书面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经理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定期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第(四)—(六)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正版)。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最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不涉及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的变更,证券简称仍为“天承科技”,证券代码仍为“688603”。

(二)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不涉及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的变更,证券简称仍为“天承科技”,证券代码仍为“68860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议案三:《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指导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修改的制度如下:

(一)《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议案四:《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科学、民主决策,董事会拟增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名并提名石建宾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石建宾的简历详见附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石建宾已完成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学习,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次董事会增选独立董事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3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及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材料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石建宾简历石建宾,男,1991年10月14日,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5年7月至今,历任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专员、政策服务部副部长、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2023年12月至今,任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石建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