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众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为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32,257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3.21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11,368,684.9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4,026,198.8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7,342,486.1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6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1) | 截至2022年末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投入进度 (3)=(2)/(1) |
1 | 平板探测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1,386.66 | 1,776.30 | 4,326.96 | 20.23% |
2 | 研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10,190.09 | 592.46 | 926.72 | 9.09% |
合计 | 31,576.75 | 2,368.76 | 5,253.68 | 29.33% |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为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效满足生产产能增长、产品研发需求,公司“平
板探测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服务中心项目”在原实施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东、淞北路南”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B3楼”,新增实施地点系公司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增加前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平板探测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东、淞北路南 |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东、淞北路南;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B3楼 |
研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东、淞北路南 |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东、淞北路南;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B3楼 |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主要系原实施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东、淞北路南”处工程建设尚未完工,导致产线设备无法进入厂房进行安装调试、研发服务中心无法投入使用。为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同时为有效满足当前生产产能增长、产品研发需求,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将上述募投项目“平板探测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服务中心项目”在原实施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东、淞北路南”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B3楼”(公司现主要经营地址),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有效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
本次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平板探测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原实施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东、淞北路南”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
点“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B3楼”。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曲 娱 | 艾 华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