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众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1-25  康众医疗(688607)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为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2号),同意康众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032,257股,并于2021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129,02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9,750,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1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378,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或主体4名,对应限售股股份数量总计21,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3%。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共计21,620,000股,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2月1日(星期四)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或主体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JIANQIANG LIU和高鹏承诺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康众医疗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康众医疗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康众医疗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康众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众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康众医疗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康众医疗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康众医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遵守前述规定。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

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减持康众医疗股票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康诚企管和同驰投资承诺

本单位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减持的(不包括本单位在康众医疗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康众医疗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康众医疗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康众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众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康众医疗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本单位减持康众医疗股票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单位同意对本单位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二)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JIANQIANG LIU和高鹏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康诚企管和同驰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数量为

21,620,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1日(星期四)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 JIANQIANG LIU 12,810,000

14.54%

12,810,000-

2 高鹏 4,110,000

4.66%

4,110,000-

苏州康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535,000

4.01%

3,535,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5,000

1.32%

1,165,000-
合计
21,620,00024.53%

21,620,000

-

注: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首发限售股21,620,000

合计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康众医疗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康众医疗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康众医疗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曲 娱

艾 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