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恒玄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2号),恒玄科技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并于2020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9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2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980,45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7,019,54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0,640,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6%,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2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34,708股,该部分股票于2023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23年7月11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
由 120,000,000股变更为120,034,708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Liang Zhang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以下简称“首发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⑥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⑦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赵国光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⑥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晓冬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②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若本人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⑤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⑥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及宁波亿碧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Liang Zhang、赵国光、汤晓冬承诺:
①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②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③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宁波千碧富、宁波百碧富及宁波亿碧富承诺:
①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②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③在本合伙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仍控制本合伙企业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合伙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0,640,19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33.86%,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汤晓冬 | 13,564,784 | 11.30 | 13,564,784 | 0 |
2 | 赵国光 | 12,162,876 | 10.13 | 12,162,876 | 0 |
3 | ZHANG LIANG | 4,943,052 | 4.12 | 4,943,052 | 0 |
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碧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08,763 | 3.26 | 3,908,763 | 0 |
5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千碧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31,326 | 2.94 | 3,531,326 | 0 |
6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亿碧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29,389 | 2.11 | 2,529,389 | 0 |
合计 | 40,640,190 | 33.86 | 40,640,190 | 0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2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40,640,190 | 36 |
合计 | 40,640,190 | -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1)恒玄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玄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玄科技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恒玄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董军峰 | 贾兴华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