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科光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作为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科光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埃科光电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3.33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661.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149.8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511.1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83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且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埃科光电总部基地工业影像核心部件项目 | 76,379.29 | 76,379.29 |
2 | 机器视觉研发中心项目 | 15,565.50 | 15,565.5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111,944.79 | 111,944.79 |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4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8.73%,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议案已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审议。公司最近12个月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4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4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