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科光电: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09-12  埃科光电(6886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9月

目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议案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起人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7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 26

议案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27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做好会务接待工作,希望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配合公司做好提前登记工作,并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准时出席会议。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的同时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

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或姓名及所持股份总数。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八、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8日14点0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中安创谷科技园二期J2栋3F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宁先生

(五)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起人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复会,主持人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起人名称、

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3.33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8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注册资本由5,100万元变更为6,800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由5,100万股变更为6,800万股。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因公司部分发起人已更名,公司拟对发起人名称进行变更:发起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同创(合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合肥同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贰号)”名称变更为“江苏高投毅达中小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fei i-tek OptoElectronics Co.,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fei I-TEK Opto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燕子河路388号亿智科技产业园1号楼,邮政编码:230088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中安创谷科技园二期J2栋3F,邮政编码:2300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具体如下: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序号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1董宁22,388,53343.8991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1董宁22,388,53343.8991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2唐世悦5,790,13711.3532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2唐世悦5,790,13711.3532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3叶加圣5,790,13711.3532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3叶加圣5,790,13711.3532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4曹桂平4,632,1109.0826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4曹桂平4,632,1109.0826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5合肥埃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43,1177.3394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6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403,6702.7523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7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同创(合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56,8812.6605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8合肥埃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5,7821.8349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9芜湖市镜湖高投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935,7801.8349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5合肥埃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43,1177.3394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6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403,6702.7523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7合肥同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56,8812.6605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8合肥埃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5,7821.8349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9芜湖市镜湖高投毅达中小企935,7801.8349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合伙)
10合肥敦勤致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18,8071.6055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1安徽国创兴泰智慧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1,8351.3761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2安徽静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84,8621.1468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3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14,6791.0092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4淄博天汇泰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514,6791.0092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合肥敦勤致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18,8071.6055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1安徽国创兴泰智慧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1,8351.3761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2安徽静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84,8621.1468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3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14,6791.0092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限合伙)
15合肥敦勤致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21,1010.8257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6合肥市培优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3,9450.4587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7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贰号)233,9450.4587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合计51,000,000100.00
14淄博天汇泰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14,6791.0092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5合肥敦勤致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21,1010.8257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6合肥市培优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3,9450.4587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17江苏高投毅达中小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3,9450.45872021年12月19日净资产
合计51,000,000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8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00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施以下行为或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施以下行为或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前述关联交易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则无需履行回避程序,全体股东共同参与表决。 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议批准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三)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前述关联交易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三)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于本条第(三)款第2项;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于本条第(三)款第4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于本条第(三)款第1项、第4项。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每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方式提出。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下述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其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下述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话、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在会议材料附呈的书面表决票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反对、弃权票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对相关议案投赞成、反对、弃权票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第八章 党建 第一百五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党章》等党内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党组织中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布置公司党建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公司党内外同志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努力奋斗;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及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及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及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除上述条款修订与补充外,《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其他条款内容不变,章节与条文序号依次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授权委托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起人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部分内部制度,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述修订后的各项制度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或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议案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4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8.73%,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公司承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