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迈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公司已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095.7142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近亲属李谋清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企业依法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冯颖盈、杨学锋、姚顺,陈红升、李莹莹、韩永杰和李荣华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杨学锋和姚顺出具承诺: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26日上市,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8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47.29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
1 | 万仁春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026年7月25日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2 | 李谋清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
3 | 倍特尔 | 员工持股平台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
4 | 特浦斯 | 员工持股平台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
5 | 森特尔 | 员工持股平台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
6 | 刘钧 | 董事、总经理 | 2024年7月25日 | 2026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7 | 冯颖盈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4年7月25日 | 2026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8 | 杨学锋 | 董事 | 2024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
9 | 姚顺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4年7月25日 | 2026年7月25日 | 2025年1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10 | 陈红升 | 副总经理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
11 | 李莹莹 | 副总经理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
12 | 韩永杰 | 副总经理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
13 | 李荣华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2026年7月25日 | 2027年1月25日 |
注:上述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以上相关股东因该等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所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