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2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4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2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278,110,145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278,110,14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6.0661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6.0661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荣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78,109,615 | 99.9998 | 530 | 0.0002 | 0 | 0.0000 |
2、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74,492,150 | 98.6991 | 530 | 0.0002 | 3,617,465 | 1.3007 |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74,492,150 | 98.6991 | 530 | 0.0002 | 3,617,465 | 1.3007 |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74,492,150 | 98.6991 | 530 | 0.0002 | 3,617,465 | 1.3007 |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74,492,150 | 98.6991 | 530 | 0.0002 | 3,617,465 | 1.3007 |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74,492,150 | 98.6991 | 530 | 0.0002 | 3,617,465 | 1.3007 |
2.06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74,492,150 | 98.6991 | 530 | 0.0002 | 3,617,465 | 1.3007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与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舒怡、韩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