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24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5
议案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8
议案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31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的或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咨询。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未投或者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五、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下午15时0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万仁春先生
(五)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宣读各项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万仁春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刘钧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冯颖盈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黄云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关于选举蒋培登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3关于选举叶晓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张昌盛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2关于选举张晓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统计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偿; …… |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董事辞任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
第一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 第一〇二条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新增条款 | 第一一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 第一二〇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一二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二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三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规定的关联担保等事项的表决方式从其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三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规定的关联担保等事项的表决方式从其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四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五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五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第一五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按照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七条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六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六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六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七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七一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七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七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 第一七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新增条款 | 第一七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七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七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第一七五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分红议案,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第一七八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分红议案,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第一七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 第一百八〇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
新增条款 | 第一八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利润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 |
第一八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 第一八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二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 | 第二二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二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其他比例减少股份决议的情形除外。 |
第二二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三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二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三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三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三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 第二三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一家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三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三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三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三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24年12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0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制度名称 | 制定/修订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4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5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修订 |
6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制定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修订及新制定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公告,其中第1-3项制度的修订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0日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万仁春先生、刘钧先生、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万仁春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邮电大学电子设备结构专业本科毕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1年7月至1996年3月,任邮电部第十研究所电源研究部项目经理;1996年3月至2000年3月,历任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常务副总监、中试部总监、人力资源部副总监;2000年3月至2009年5月,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2009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万仁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0,934,338股,通过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上述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万仁春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刘钧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哈尔滨理工大学电机及其控制专业硕士,清华大学EMBA,高级工程师。1998年5月至2000年3月,任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00年3月至2011年3月,历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研发部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研发部总监及市场部总监,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刘钧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7,379,309股,通过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刘钧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冯颖盈女士,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2006年4月至2011年12月,历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研发高级工程师、汽车电源开发部经理、汽车电源开发部总工程师;2011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项目经理、研发部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冯颖盈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6,077,477股,通过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冯颖盈
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杨学锋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2001年8月至2008年6月,历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2008年8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副总监、供应链总监、深圳研发中心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杨学锋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837,271股,通过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杨学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20日
议案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黄云先生、蒋培登先生、叶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其中蒋培登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且无异议,相应简历如下:
黄云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6年8月至1991年10月,任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1年12月至1993年4月,任深圳和平通信工业总公司工程师;1993年9月至1997年6月,任深圳泰康信公司工程师;1998年10月至2001年4月,任深圳市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工程师;2015年12月至2022年3月,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秘书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黄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蒋培登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注册会计师。2011年8月至2018年4月,历任深圳日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常务副所长;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总监;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历任深圳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所长;2021年6月至今,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1年10月至今,任深圳天晨致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8月至2024年10月,任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蒋培登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叶晓东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结业,具备律师执业资格。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任江西大学(现南昌大学)助教;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任江西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2年11月至1995年4月,任深圳市华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1992年8月至1998年11月,任深圳市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5年5月至1998年11月,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办法律室法律顾问;1998年12月至2001年10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11月至2008年9月,任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10月至今,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0年10月至今,任深圳宜美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叶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20日
议案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张昌盛先生、张晓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张昌盛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电力电子与电气传动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2005年6月至2009年3月,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任公司项目经理;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架构师;2017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总工程师、硬件总工程师兼硬件产品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硬件应用开发总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昌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张昌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晓卫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郑州航空工业管
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1月至2004年5月,任立维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仓库班长,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任环旭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仓库组长,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任深圳市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员,2007年11月至2009年7月任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员,2010年4月至今任公司高级项目管理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晓卫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张晓卫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