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3  奥精医疗(68861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613 证券简称:奥精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8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匹配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优化公司的业务合理布局,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7,666,677.6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816,913.05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7日到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首次发行《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115号)。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截至 2023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 调整前拟 投入金额调整后募 投总额累计已使 用募集资 金项目投入 进度(%)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28,000.0028,000.0015,509.7555.39%2025年6月
2矿化胶原/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4,585.504,585.504,280.5393.35%不适用
3营销网络建设项目7000.0070006,788.3296.98%不适用
4补充营运资金10,496.1910,496.197,579.6772.21%不适用
合计50,081.6950,081.6934,158.2815,923.41不适用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募投项目名称增加前增加后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山东奥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奥精医疗、山东奥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山东潍坊

本次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主要原因是: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中的两项研发项目:颅骨修复定制体和人工皮肤两个项目转由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后续研发工作。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公司会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分阶段将募集资金投入使用。

公司名称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Eric Gang Hu(胡刚)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3,333.333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

注册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5号3层A305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究开发医疗器械、医用新药;销售自产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Ⅲ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生产医疗器械Ⅲ类(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增加奥精医疗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增加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相关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