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688613 证券简称:奥精医疗 公告编号: 2024-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7,666,677.6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816,913.05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7日到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首次发行《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115号)。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5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以及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开户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以及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日、2024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以及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开户事宜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4年8月及9月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监管协议 ”、 “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 ”或“本协议 ”)。本次《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存储余额 (元) | 募投项目 |
1 |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北京大兴支行 | 110905742010006 | 0 | 美国市场的脊柱用、颅骨用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材料项目 |
2 | 嘉兴奥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321070100100447453 | 0 | 引导组织再生(GTR)胶原膜、皮肤修护用胶原蛋白敷料项目 |
3 | 潍坊奥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321070100100447574 | 0 | 引导骨再生骨修复膜/面团状仿生骨修复材料/骨水泥改性用人工骨粉项目 |
4 | 潍坊奥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321070100100447696 | 0 | 引导组织再生(GTR)胶原膜、皮肤修护用胶原蛋白敷料项目 |
注:存储余额为截至2024年9月18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
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5742010006。截至2024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针对美国市场的脊柱用、颅骨用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材料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
甲方一: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一 ”)甲方二:嘉兴奥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
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070100100447453。截至2024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 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子项目“引导组织再生(GTR)胶原膜”、“皮肤修护用胶原蛋白敷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
甲方一: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一 ”)甲方二:潍坊奥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
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070100100447574。截至2024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 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引导骨冉生骨修复膜/面团状仿生骨修复材料/骨水泥改性用人工骨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
甲方一: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一 ”)甲方二:潍坊奥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
甲方已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070100100447696。截至2024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 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子项目“引导组织再生(GTR)胶原膜”、“皮肤修护用胶原蛋白敷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特此公告。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