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泰医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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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嘉源(2026)-05-090
敬启者:
本所接受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 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 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惠泰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 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 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 见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核查 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差异化分 红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提交。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 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315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2.5亿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0个 月内。
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披露了《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6年1月28日,公司已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1,015,738股,本次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 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315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2亿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0个月 内。
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披露了《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6年3月11日,公司已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53,702股,本次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即2026年4月16日,下 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1,869,440股。
根据《回购指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 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1,869,440股股份不 享有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41,041,779股,扣减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869,440股,以此计算预计派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172,339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141,041,77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869,440股,本次实际参与 分配的股份总数为139,172,339股。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 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公司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div(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以2026年4月15日股票收盘价为前收盘价格,即258.50元/股,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项\]
\[金红利, \div(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258.50-1) \div(1+0)=257.50 元/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times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 \div 总股本 =(139,172,339 × 1) ÷ 141,041,779 \approx 0.9867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 \div(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258.50-0.9867) \div(1+0)=257.5133 元/\]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57.50-257.5133| ÷257.50=0.0052 \%\)
因此,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 较小。
四、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市规则》《回购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负责人:颜
九 组 2 怎风
2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