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旺通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的要求,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超女士主持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1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8.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4918万股,授予价格为22.703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4918万股,授予价格为30.13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