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旺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13  三旺通信(688618)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年9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8.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4918万股,授予价格为22.703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4918万股,授予价格为30.135元/股。

独立董事:赖其寿、金江滨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