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的专业审计机构鉴证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数据最终以专业审计机构的鉴证意见为准。同时要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事项。
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3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