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2  罗普特(688619)公司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罗普特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相关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并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上市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拟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具体情况详见“四、重大违规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经上市公司自查自纠,上市公司存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收入跨期情况:公司2020年四季度、2021年部分产品销售项目原按照产品交付确认收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入,公司在部分产品销售订单交付后,额外提供技术与工程服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以“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方式对该部分订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应与最终用户验收报告时点保持一致。 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事项后,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汇报,并督促公司完成了会计差错更正:2023年6月,上市公司公告了上述收入跨期的会计差错事项,并于2023年8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对涉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 2023年8月,审计机构出具了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计复核报告。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前述情形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公司2020年四季度、2021年度部分产品销售项目原按照产品交付确认收入,但公司在部分产品销售订单交付后,额外提供技术与工程服务,并存在参与施工管理的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以“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方式对该部分订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应与最终用户验收报告时点保持一致,导致存在收入确认跨期情形。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情形后,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汇报并公告,同时督促上市公司进行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3年6月公告了收入确认跨期的会计差错事项,并于2023年8月对上述事项涉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因素事项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更新迭代风险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技术发展迅猛,扩散及更新迭代速度快,如不能密切追踪前沿技术变化并将新技术用于客户服务升级,公司在同行业竞争中将不具有竞争优势,无法实现可持续的业务稳定及业务增长。公司持续增加研发投入,特别是利用上市后的募集资金和融资优势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及相关技术人才储备。

公司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为驱动,实行行业专家传帮带教练制,与外部科研机构紧密合作(包括与行业龙头合作开发、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共建博士后实践基地、与高校合作等),不断加强研发人才培养,提升科研创新力,力求在技术迅速迭代的过程中保持先进性。

2、研发进展不及预期风险

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或者研发投入的效果不及预期,公司的技术能力将不能持续提高,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的风险。

公司紧贴各地市场,打造7*24小时响应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团队,搭建需求-研发-交付-需求的端到端的业务闭环,同时也结合业务驱动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进行研发,形成行业专家+产品专家+技术专家在内的“铁三角”,有效降低研发不及预期的风险。

3、核心人才流失风险

随着行业的持续发展,行业内企业之间对于高端人才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公司无法持续加强核心人员的培养及引进,并为核心人员提供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和薪资

待遇等,则将面临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公司的技术水平、研发能力也将受到不利影响。公司积极储备行业人才,从行业经验、职业素养、学历条件等方面招募和挖掘潜在核心人才,同时通过传帮带构建人才梯队,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手段跟核心人才进行深度绑定,尽量减少核心人才的流失。

(二)经营风险

1、销售季节性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以各地公安局、政法委、监狱、交通、市政服务机构等政府机构、军队和电信运营商等国有企业为主,项目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这些客户通常实行预审管理和产品集中采购制度,一般每年年初制订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并进行招投标方案设计,采购招标和项目建设实施集中在年中和下半年,并在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进行集中验收和结算,从而使得公司收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经营业绩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2、需求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以各地市政服务机构、交通等政府机构、电信运营商等国有企业为主,项目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这些客户通常实行预审管理和产品集中采购制度,采购招标和项目建设实施集中在年中和下半年,并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进行验收和结算,从而使得公司收入呈现季节波动特征,经营业绩存在波动性风险。另外,公司以G端客户为主,如特定重大公共事件扰动,政府财政支出在公司聚焦领域的变化,也将导致公司业绩的波动。

3、市场扩张带来的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在市场扩张的过程中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团队扩张、产品及服务的快速输出、人才结构优化等一系列内部管理挑战,如内部管理不能跟上,公司将面临业务被内部管理拖累的风险。

对此,公司持续完善优化研发体系和供应链体系,通过组织效能提升强化快速交付能力;同时,通过建设职能端共享中心和优化提升管理效能,更好服务业务发展。

(三)财务风险

1、应收款项回款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0,156.74万元,经营现金流持续流出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风险。该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的最终客户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而受国拨资金到位时间的影响,针对该类客户的业务存在前期建设投入较高、回款周期较长的情况。公司将不断增强回款验收工作的力度,在市场扩张过程中,选择付款条件相对优质的客户,并不断探索商业模式多样化。同时,公司开始执行供应商战略合作模式,倡导并践行与供应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减少公司的资金占用,降低因回款周期长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2、应收账款余额较高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37,905.56万元,虽较2022年末略有下降,但应收账款余额仍较高。应收款项余额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而公司业务的最终客户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受财政付款审批进度、国拨资金到位时间的影响,回款周期较长,且政府项目验收存在季节性,公司大部分项目验收时间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因此通常难以在当年度回款。同时,受政府财政预算政策影响,公司部分订单无法如期验收。虽然根据历史经验,政府采购项目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但若未来各地政府财政资金紧张,不排除政府采购项目发生坏账的可能,进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应收账款的增长和较长的回款周期导致公司短期经营现金净流出金额较大,虽然报告期末公司主要偿债指标仍较为正常(流动比率为1.97,资产负债率为39.50%),但若公司不能采取措施改善现金流量状况,或者未能进行持续有效的外部融资,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行业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的规模和竞争力不断提高,一些知名企业已取得相应竞争优势,同时新进者不断加入,公司所在领域竞争激烈。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满足客户需求的变化,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实力,则未来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在现有领域精耕细作、深度布局的同时,在工业互联网等其他领域尝试业务外延发展。立足于多年行业积累及资质优势,公司与行业内的一些知名竞争厂商采用

不同战略侧重,形成优势互补、协作共赢的行业生态。公司以数字经济为市场机遇,在政府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浪潮中,快速输出产品+数据服务的定制化实战解决方案,贴近客户需求,增强客户粘性,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2、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及相关产品销售、维保服务等,终端客户以政府机构为主,较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内各级政府对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等领域的持续投入。若未来因政府政策变动,对上述领域的投资规模出现下降,或政府财政周期性波动无法及时支付建设款项等,则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项目回款进度、资金流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目前,国家十四五规划将新基建、数字化政府、智能政府提到新高度,2023年31个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均将数字化转型作为重要部署内容,为公司所处行业提供较好的市场机会。

(五)宏观环境风险

1、经济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2023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仍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部分国际地区的重大冲突负面影响不断蔓延到欧美各大经济主体,使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蒙上阴影。在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形势交互作用下,宏观经济增长预期进入相对保守的阶段,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外部环境压力。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在进一步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业务新机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端口;同时,公司坚持技术创新,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研发产品化效率,不断丰富公司技术的应用场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储备科技力量。

2、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有效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 2023年11月30日止。若公司未来未能持续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税收政策有所调整,则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内容如下: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罗普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罗普特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利在公司2020年年报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2021年6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前即知悉我局已下发《审计提示函》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

注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等内容,知悉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仍未审慎履职,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前即知悉我局已下发《审计提示函》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注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等内容,知悉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仍未审慎履职,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6、对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就我局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传真并邮寄至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在本持续督导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1-6月)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118,076,024.9859,809,418.4697.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954,905.30-18,908,666.54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3,054,438.06-24,264,670.59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1,567,415.43-214,104,972.36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增减变动幅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29,675,829.521,207,678,932.21-6.46
总资产1,898,128,854.601,878,741,049.821.03
主要财务指标本报告期(1-6月)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0.10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0.10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3-0.13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21-1.39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64-1.78不适用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7.0532.74减少15.69个百分点

1、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1.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7.42%,主要原因系:

公司在宏观经济回暖的背景下,着手努力推进项目实施,积极组织在手订单的验收,将项目订单转化为营业收入;同时,公司积极加大新增业务的开拓与落地,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2、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0.38、-0.43亿元,主要原因系:公司为加大区域拓展力度,持续保持研发强度,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期间费用保持较高水平。同时,公司业务具有明显的销售季节性特征,公司项目验收、回款集中在下半年,影响利润的释放及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由此导致利润有所波动。

3、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2亿元,较上年同期有所好转,主要原因系:公司成立回款专项小组加大了历史订单的回款催收力度,并严格审核项目现金周转情况取得一定成效,改善了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研发创新能力和技术体系优势

公司深知技术创新是在行业内立足的根本,围绕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聚焦人工智能、云计算、智能感知、大数据及数据价值挖掘技术研究,拓展AI+行业的应用创新,建立并不断完善技术研发体系,深入行业应用,为各行业客户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化产品、技术及数据服务,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

公司拥有计算机视觉国家级人工智能技术中心,构建技术中台以及标准化技术模块,加快行业研究院区域化建设,以匹配人才发展规划,贴近用户服务创新。

公司充分借鉴IPD研发模型及敏捷开发模型,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结项的研发流程,有利于公司研究开发项目的规范化、流程化、高效化,在保证产品可靠性的基础上促进研究开发成果的快速落地。

公司通过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 29490-2013)、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 IEC 20000-1:2018)、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27001:201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2015)、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2011)等系列认证,持有软件开发成熟度CMMI五级证书。

公司依托自身研发基础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研支持,承接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多个重大科研项目,涉及“存算一体化”AI芯片产业化、政法智能化、市域社会治理、海洋数字经济产业化等多个行业方向,建立产学研深度合作模式,对多项先进关键技术进行攻坚克难、探索突破。

在不断完善自有研发平台建设、持续巩固自身研发实力,开展与科研院所、院士等关于行业拓展的合作,参与及牵头国家重点专项课题、重大科研课题、政法研究课题等前沿课题,建立起产学研用协作关系,通过内生性的自主研发和开放式的外部科研院所、技术专家合作模式,公司研发体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得以拓展,技术研发实力不断增强。

(二)行业竞争力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深耕公共安全、智慧政法、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海洋、生态环境业务,涵盖平安中国、治安防控体系、“情指行”一体化、社区数字警务、重大活动安保、反电信网络诈骗等业务和解决方案上积淀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实战经验。AI+社会安全行业前景仍处在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人工智能安全领域市场机会是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基础,大数据平台技术及大数据价值挖掘技术,围绕行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是新的增长引擎。与此同时,公司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托在智慧城市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应用能力,逐步形成“打通技术到实战应用最后一公里”的能力,锻造出参与市场角逐的差异化竞争优势,促成了公司运用计算机视觉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向各行业多领域延伸渗透,公司业务逐渐在应急、医疗、教育、市政、专业园区、农业、水利等行业不断拓展落地。

(三)市场竞争优势

公司在渠道建设发力,着力打造多渠道、多形式、可持续发展的开拓模式;积极拓展并培育各地子公司,建立起根据地业务,与当地产业主体进行深度绑定合作,推进合资的进一步深入,通过区域布局实现营收规模增长;公司高度重视生态合作伙伴,通过与行业龙头企业、大型集成商、本地运营商的长期合作,为合作伙伴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及服务支持;公司重视行业延伸,立足传统的公安政法业务,不断拓展智慧城市等多行业应用领域,拓宽业务边界;公司拥有行业齐全的资质,具备承接涉密项目、军工业务的条件,能够提供行业产品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不断延长产业链条,促进增量业务自然成长。

(四)强大技术中台驱动产品标准化,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优势

在十多年的持续经营过程中,公司成功完成了涉及多个领域的标杆性项目,公司研发与技术部门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并通过持续实践在技术中台中储备了可以适用于多个领域的众多成熟的技术模块、软件版本以及平台。公司根据最终用户的不同需求,对已有成熟的技术模块进行组合化应用或者二次开发,并搭配硬件设备后形成完整的解决方案,解决细分客户群的不同痛点。在RUP统一研发效能平台的基础上,持续迭代构建大数据中台、AI中台、IoT中台、硬件中台等技术中台,在技术中台基础上快速开发出一系列硬件平台产品、软件平台产品、行业应用产品,基于丰富、完善的技术产品平台,深入理解公共安全、智慧政法、智慧交通、智慧海洋、智慧城市的行业需求及痛点,输出具备技术先进、行业优势的解决方案。通过技术中台,一方

面可以有效降低公司项目推广的成本、设计开发及实施周期,有助于公司保持较高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成熟的技术模块、软件版本以及平台的储备,有助于项目团队快速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显著提升公司对于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

(五)供应链生态优势

公司着力打造供应链生态,与合作伙伴共享资讯、共建生态,携手共同争取市场机会,为公司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推进供应链的持续升级优化,大力拓展优质的供应商,建立“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战略合作模式,降低业务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与使用效率。综上,2023年1-6月,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及进展情况

(一)研发支出情况

公司以研发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持续投入较多研发支出。2023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为2,012.99万元,同比增长2.79%;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7.05%,同比减少15.69个百分点。

(二)研发进展

2023年1-6月,公司基于计算机视觉应用相关的通用理论为基础,拓展语义分析、元素感知、边缘计算、数据挖掘、逻辑推理等多种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整合海量行业应用场景及多维数据,积累共享技术模块,致力于人工智能算法平台与人工智能芯片平台的构建,从而实现多维度的计算机视觉技术发展。在技术应用方面,已成功赋能国家安全战略,进一步扩展到智慧城市、交通、工业、医疗、教育、生活等各个领域;从技术能力方面,不断构建技术中台及标准化技术模块,实现技术共享和开放能力,能够快速应对市场需求的定制与变化。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拥有专利共130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09个。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5,236,926.15元,

累计己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748,748,499.92元(包含发行费),本年度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为1,845,153.91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15,498,458.02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71,037,258.10元,其中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50,000,000.00元,募集专户余额为121,037,258.10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明细金额(元)
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904,287,300.00
减:发行费用85,500,287.58
募集资金净额818,787,012.42
减:募投项目支出574,689,745.14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85,999,500.00
减:回购公司股份支出2,558,967.20
加:累计收回结构性存款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5,498,458.02
减:用于现金管理金额50,000,000.00
2023年6月30日募集专户余额121,037,258.10

2023年半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公司职务直接持股数(股)间接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陈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70,801,353-37.73
2陈碧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9,125,50610.19
3江文涛董事、总经理12,560154,3180.09
4吴东董事6,280-0.003
5吴俊副总经理-135,2680.07
6张翔副总经理12,560181,4790.10
7黄政堤副总经理12,560-0.01
8王彪副总经理25,120-0.01
9余丽梅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6,280-0.003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