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关于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
经查,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減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罗普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罗普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相关人员亦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