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202320232023〕〕〕〕0046004600460046号号号号
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黄政堤,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王 彪,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洪玉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吴 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时任监事;
许坤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黄辉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叶美萍,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周 璐,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023〕2号、〔2023〕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0年12月,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者公司)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公司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公司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公司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2021年,公司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相关营业收入,上述行为严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副总经理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时任监事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对任期内定期报告相关违规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时任监事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抄报:
抄送: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上市处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上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