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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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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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罗普特,A股证券代码:688619;
陈延行,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江文涛,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陈碧珠,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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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余丽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 翔,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总裁;
刘 媛,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设计三院院长;
林晓月,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 旻,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崔 利,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马丽雅,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吴 东,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何 锐,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邵宜航,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号、3号)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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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综上,公司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相关营业收入,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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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罗普特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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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2021年6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厦门证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二人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崔利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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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时任董事马丽雅、吴东、何锐及时任独立董事邵宜航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陈碧珠,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丽梅,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总裁张翔,时任设计三院院长刘媛,时任独立董事林晓月,时任独立董事陈旻,时任财务总监崔利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时任董事马丽雅、吴东、何锐,时任独立董事邵宜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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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