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学霖、阮任群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学霖、陈诗哲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方法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访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
4、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5、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7、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等资料;
8、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9、检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的承诺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现罗普特存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收入跨期确认情况,系公司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业务和产品销售业务划分不明确所致。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确认情形后,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业务和产品销售业务进行严格区分,并加强财务团队建设和人员培训。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针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对财务、业务团队进行了强化建设及人员培训,通过新招聘专业财务人员和加强会计准则培训的方式提升团队的财务规范意识,强化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并根据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实际承担的义务对公司总包业务和产品销售业务进行严格区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会计差错;除前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公
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对董事会秘书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发现罗普特存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收入跨期确认情况,系公司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业务和产品销售业务划分不明确所致。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确认情形后,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汇报并公告,同时督促公司进行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3年6月公告了收入确认跨期的会计差错事项,并于2023年8月对上述事项涉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针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披露了相关事项及更正公告;除前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公司主要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公司独立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银行回单,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决议、公告、合同资料和相关记账凭证,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相关的内控制度及三会会议文件、相关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
受国家宏观环境变化、财政支出收紧等因素影响,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并出现业绩亏损情况。2023年以来,公司通过进一步进行全国业务布局、拓展新行业业务机会等方式,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69.37%,净利润亏损额度同比大幅收窄,预计全年业绩将有所好转。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发现罗普特存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收入跨期确认情况:公司2020年四季度、2021年度部分产品销售项目原按照产品交付确认收入,但公司在部分产品销售订单交付后,额外提供技术与工程服务,并存在参与施工管理的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以“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方式对该部分订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应与最终用户验收报告时点保持一致,导致存在收入确认跨期情形。
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确认情形后,保荐机构对罗普特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督促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汇报并公告,督促公司进行差错更正,同时提请公司注意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业务和产品销售业务进行严格区分,并加强财务团队建设和人员培训。
罗普特于2023年6月公告了收入确认跨期的会计差错事项,并于2023年8月对
上述事项涉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同时,公司针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对财务、业务团队进行了强化建设及人员培训,通过新招聘专业财务人员和加强会计准则培训的方式提升团队的财务规范意识,强化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并根据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实际承担的义务对公司总包业务和产品销售业务进行严格区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会计差错。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提请公司注意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业务和产品销售业务进行严格区分,并加强财务团队建设和人员培训。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现罗普特存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收入跨期确认情况:公司2020年四季度、2021年度部分产品销售项目原按照产品交付确认收入,但公司在部分产品销售订单交付后,额外提供技术与工程服务,并存在参与施工管理的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以“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方式对该部分订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应与最终用户验收报告时点保持一致,导致存在收入确认跨期情形。
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确认情形后,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汇报并公告,同时督促公司进行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023]2号、[2023]3
号)、《关于对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号),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出具警示函等措施。针对上述事项,罗普特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汇报,于2023年6月公告了收入确认跨期的会计差错事项,并于2023年8月对上述事项涉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
除上述情况外,罗普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罗普特给予了积极的配合。罗普特按照保荐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清单提供了现场检查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相关负责人员接受了保荐机构的访谈,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罗普特存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收入跨期确认情况,针对该事项,罗普特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汇报,进行披露了相关事项及更正公告,同时加强了财务团队建设和人员培训;除前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罗普特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且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