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罗普特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司治理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并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023]2号、[2023]3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156号),具体情况详见“四、重大违规事项”。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上市公司自查自纠,上市公司存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收入跨期情况:公司2020年四季度、2021年部分产品销售项目原按照产品交付确认收入,公司在部分产品销售订单交付后,额外提供技术与工程服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以“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方式对该部分订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应与最终用户验收报告时点保持一致。 |
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事项后,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汇报,并督促公司完成了会计差错更正:2023年6月,上市公司公告了上述收入跨期的会计差错事项,并于2023年8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对涉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2023年8月,审计机构出具了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计复核报告。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保荐机构在知晓上述情况后,于2023年5月至9月先后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详见“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司2020年四季度、2021年度部分产品销售项目原按照产品交付确认收入,但公司在部分产品销售订单交付后,额外提供技术与工程服务,并存在参与施工管理的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以“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方式对该部分订单进行收入确认,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应与最终用户验收报告时点保持一致,导致存在收入确认跨期情形。在知悉上述收入跨期情形后,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汇报并公告,同时督促上市公司进行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3年6月公告了收入确认跨期的会计差错事项,并于2023年8月对上述事项涉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
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在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保荐机构要求公司财务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专题学习,跟进督促公司财务部和业务部门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项目”和“安防视频监控产品销售项目”的项目分类进行更为准确的划分,并监督公司对“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项目”严格按照“终验法”确认收入。此外,保荐机构要求公司及年度审计机构在年度报告出具前就当年度收入确认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方式提前向监管部门汇报,在重要事项的处理方式取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后再披露年报,避免再次发生收入确认跨期的会计差错情形或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三、重大风险事项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因素事项如下:
(一)业绩大幅下滑及亏损的风险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过往项目的维保费用增加、区域拓展相关的费用增加以及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金额较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
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与行业趋势一致。但若下游客户需求持续转弱,而公司在新技术研发和新渠道拓展方面如果一直无法突破,公司业绩仍有可能面临下滑风险。2023年以来,人工智能产业在政策推动和技术变革的大背景下,有望迎来新一轮快速增长,公司将努力抓住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实现业务规模和科技属性的进一步提升。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更新迭代风险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技术发展迅猛,扩散及更新迭代速度快,如不能密切追踪前沿技术变化并将新技术用于客户服务升级,公司在同行业竞争中将不具有竞争优势,无法实现可持续的业务稳定及业务增长。
公司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为驱动,通过加强研发团队的建设,实行行业专家传帮带教练制,与外部科研机构紧密合作(包括与行业龙头合作开发、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高校合作等),不断加强研发人才培养,提升科研创新力,力求在技术迅速迭代的过程中保持先进性。
、研发进展不及预期风险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或者研发投入的效果不及预期,公司的技术能力将不能持续提高,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的风险。
公司紧贴各地市场,打造7*24小时响应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团队,搭建需求-研发-交付-需求的端到端的业务闭环,同时也结合业务驱动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进行研发,形成行业专家+产品专家+技术专家在内的“铁三角”,有效降低研发不及预期的风险。
3、核心人才流失风险随着行业的持续发展,行业内企业之间对于高端人才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公司无法持续加强核心人员的培养及引进,并为核心人员提供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和薪资待遇等,则将面临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公司的技术水平、研发能力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积极储备行业人才,从行业经验、职业素养、学历条件等方面招募和挖掘潜在核心人才,同时通过传帮带构建人才梯队,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手段跟核心人才进行深度绑定,尽量减少核心人才的流失。
(三)经营风险
1、销售季节性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以各地公安局、政法委、监狱、交通、市政服务机构等政府机构、军队和电信运营商等国有企业为主,项目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这些客户通常实行预审管理和产品集中采购制度,一般每年年初制订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并进行招投标方案设计,采购招标和项目建设实施集中在年中和下半年,并在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进行集中验收和结算,从而使得公司收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经营业绩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针对销售季节性风险,一方面,公司将延伸和丰富客户类别,增加非政府类客户的拓展和积累,包括重点开拓企业类客户,平滑销售业绩的季节波动性;另一方面,合理安排项目施工交付的进度,尽量减少项目集中交付的情况,在更好保证项目质量的同时平滑公司季度业绩的波动。
、下游需求波动风险公司服务的下游市场覆盖公安、政法、交通、教育、医疗等行业领域,各细分市场受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政策影响,若客户出现财政预算支出削减,或客户自身业务结构调整出现智能化、数字化需求调整,将对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环境、行业、市场、客户层面的洞察,对市场需求变化保持敏锐,及时做出积极应对。同时,也将加强重点客户深耕,贴近客户需求进行研发及服务,推动与价值客户的战略合作以及各层级客户关系建设,提升行业竞争力,从而更有效抵御市场波动对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3、市场扩张带来的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在市场扩张的过程中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团队扩张、产品及服务的快速输出、人才结构优化等一系列内部管理挑战,如内部管理不能跟上,公司将面临业务被内部管理拖累的风险。
对此,公司持续完善优化研发体系和供应链体系,通过组织效能提升强化快速交付能力;同时,通过建设职能端共享中心和优化提升管理效能,更好服务业务发展。
(四)财务风险
、应收款项回款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4,133.90万元,经营现金流持续流出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风险。该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的最终客户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而受财政资金到位时间的影响,针对该类客户的业务存在前期建设投入较高、回款周期较长的情况。
公司将不断增强回款验收工作的力度,在市场扩张过程中,选择付款条件相对优质的客户,并不断探索商业模式多样化。同时,公司开始执行供应商战略合作模式,倡导并践行与供应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减少公司的资金占用,降低因回款周期长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2、应收账款余额较高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40,532.86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
4.33%,应收账款余额仍较高。应收款项余额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而公司业务的最终客户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受财政付款审批进度、财政资金到位时间的
影响,回款周期较长,且政府项目验收存在季节性,公司大部分项目验收时间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因此通常难以在当年度回款。同时,受政府财政预算政策影响,公司部分订单无法如期验收。虽然根据历史经验,政府采购项目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但若未来各地政府财政资金紧张,不排除政府采购项目发生坏账的可能,进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应收账款的增长和较长的回款周期导致公司短期经营现金净流出金额较大,虽然报告期末公司主要偿债指标仍较为正常(流动比率为
1.75,资产负债率为
40.26%),但若公司不能采取措施改善现金流量状况,或者未能进行持续有效的外部融资,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成立专项回款工作组,充分集合调动资源,建立“日更新、周反馈、周考核”的工作机制,并配套发布相应管理办法以及落实系列考核奖励机制等举措,持续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款管理,尽量降低应收账款坏账和无法回收风险。
(五)行业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人工智能行业市场空间已颇具规模,多年来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达5784亿元,增速13.9%,企业数量超过4300家。人工智能市场快速增长,市场机遇也带来了较多参与者,竞争相对激烈。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满足客户需求的变化,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实力,则未来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在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旅游、农业互联网、数字海洋等多个领域延伸业务布局。立足于多年行业积累及资质优势,公司与行业内的一些知名竞争厂商采用不同战略侧重,形成优势互补、协作共赢的行业生态。公司以数字经济为市场机遇,在政府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建设浪潮中,快速输出产品+数据服务的定制化实战解决方案,贴近客户需求,增强客户粘性,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2、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提供人工智能大数据相关的系统解决方案及产品销售、维保服务等,终端客户以政府机构为主,较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内各级政府对智慧城市、智
慧海洋等领域的持续投入。若未来因政府政策变动,对上述领域的投资规模出现下降,或政府财政周期性波动无法及时支付建设款项等,则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项目回款进度、资金流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目前,国家十四五规划将新基建、数字化政府、智能政府提到新高度,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多个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均将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赋能作为重要部署内容,为公司所处行业提供较好的市场机会。
(六)宏观环境风险
1、经济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2024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仍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中美贸易摩擦争端加剧,国内外整体经济形势下行,实体经济增长放缓。在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形势交互作用下,宏观经济增长预期进入相对保守的阶段,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外部环境压力。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在进一步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业务新机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端口;同时,公司坚持技术创新,持续增加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研发产品化效率,不断丰富公司技术的应用场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储备科技力量。
2、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重新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有效期自2023年11月22日至2026年11月21日止。若公司未来未能持续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税收政策有所调整,则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公司于2023年
月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
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
个项目与客户签订
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
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由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10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并于2023年11月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监管警示。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447,862,851.59 | 169,205,441.81 | 164.6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7,891,509.43 | -139,813,856.41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48,814,875.50 | -155,793,388.66 | 不适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1,338,960.62 | -314,022,122.39 | 不适用 |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增减变动幅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115,221,659.91 | 1,207,678,932.21 | -7.66 |
总资产 | 1,905,265,952.50 | 1,878,741,049.82 | 1.41 |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幅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6 | -0.75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6 | -0.75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84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13 | -10.88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21 | -12.13 | 不适用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7.83 | 21.99 | 减少14.16个百分点 |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164.69%和
164.60%,主要系外部整体经济环境改善,公司积极布局全国营销网络,以“区域拓展、属地化经营”推进开展业务,取得较好的成效;此外,前期会计调整相关的项目在报告期内经最终用户验收,确认为本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在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去年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2、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89.1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9,192.2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81.4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10,697.85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同时公司加强成本和费用管控,营业总成本增长幅度小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
3、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4,133.90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出减少27,268.32万元,主要系公司强化了项目质量把关及应收账款管理,多举措、大力度追踪历史项目回款,持续改善了公司现金流净流出的状况。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拥有产学研一体研发生态,贴近客户需求进行研发
公司深知技术创新是在行业内立足的根本,围绕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聚焦人工智能、云计算、智能感知、大数据及数据价值挖掘技术研究,拓展AI+行业的应用创新,建立并不断完善技术研发体系,深入行业应用,为各行业客户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化产品、技术及数据服务,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
公司拥有计算机视觉国家级人工智能技术中心,构建技术中台以及标准化技术模块,加快行业研究院区域化建设,以匹配人才发展规划,贴近用户服务创新。
公司充分借鉴IPD研发模型及敏捷开发模型,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结项的研发流程,有利于公司研究开发项目的规范化、流程化、高效化,在保证产品可靠性的基础上促进研究开发成果的快速落地。
公司通过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29490-2013)、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0000-1:2018)、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7001:201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15)、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等系列认证,持有软件开发成熟度CMMI五级证书。公司依托自身研发基础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研支持,承接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多个重大科研项目,涉及“存算一体化”AI芯片产业化、政法智能化、市域社会治理、海洋数字经济产业化等多个行业方向,建立产学研深度合作模式,对多项先进关键技术进行攻坚克难、探索突破。
在不断完善自有研发平台建设、持续巩固自身研发实力,开展与科研院所、院士等关于行业拓展的合作,参与及牵头国家重点专项课题、重大科研课题、政法研究课题等前沿课题,建立起产学研用协作关系,通过内生性的自主研发和开放式的外部科研院所、技术专家合作模式,公司研发体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得以拓展,技术研发实力不断增强。
(二)具备丰富的行业实战经验,可跨行业多领域为客户提供服务
公司自设立以来,深耕公共安全、智慧政法、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海洋、生态环境业务,并积累积淀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实战经验。AI+社会安全行业前景仍处在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人工智能安全领域市场机会是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基础,大数据平台技术及大数据价值挖掘技术,围绕行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是新的增长引擎。与此同时,公司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托在智慧城市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应用能力,逐步形成“打通技术到实战应用最后一公里”的能力,锻造出参与市场角逐的差异化竞争优势,促成了公司运用计算机视觉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向各行业多领域延伸渗透,公司业务逐渐在应急、医疗、教育、市政、专业园区、农业、水利等行业不断拓展落地。2023年,罗普特获批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依托工作站将吸引高层次人才进站开展研究工作,推进产学研高水平合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深度绑定产业链生态伙伴,合力拓展区域市场
公司在渠道建设发力,着力打造多渠道、多形式、可持续发展的开拓模式;积极拓展并培育各地子公司,建立起根据地业务,与当地产业主体进行深度绑定合作,推进合资的进一步深入,通过区域布局实现营收规模增长;公司高度重视生态合作伙伴,通过与行业龙头企业、大型集成商、本地运营商的长期合作,为合作伙伴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及服务支持;公司重视行业延伸,立足传统的公安政法业务,不断拓展智慧城市等多行业应用领域,拓宽业务边界;公司拥有行业齐全的资质,具备承接涉密项目、军工业务的条件,能够提供行业产品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不断延长产业链条,促进增量业务自然成长。
(四)构建持续迭代的技术中台,可快速、高效的响应客户需求
在十多年的持续经营过程中,公司成功完成了涉及多个领域的标杆性安全项目,对内公司研发与技术部门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并通过持续实践在技术中台中储备了可以适用于多个领域的众多成熟的技术模块、软件版本以及平台。公司根据最终用户的不同需求,对已有成熟的技术模块进行组合化应用或者二次开发,并搭配硬件设备后形成完整的解决方案,解决细分客户群的不同痛点。深入理解公共安全、智慧政法、智慧交通、智慧海洋、智慧城市的行业需求及痛点,快速输出具备技术先进、行业优势的解决方案。通过技术中台,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公司项目推广的成本、设计开发及实施周期,有助于公司保持较高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成熟的技术模块、软件版本以及平台的储备,有助于项目团队快速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显著提升公司对于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对外公司与各类生态合作伙伴有着紧密联系,无论是渠道/技术/科研均与合作伙伴保持共同发展、合力并进的合作态势,在公司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也为公司平台的产业布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2023年度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及进展情况
(一)研发支出情况
公司以研发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持续投入较多研发支出。2023年度,公司研发费用为3,506.30万元,同比降低
5.75%;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7.83%,同比降低14.16个百分点。
(二)研发进展
2023年度,公司以共享技术建设为基座,进一步提升统一开发平台基础框架能力,完善基础框架开发规范,持续丰富IoT、大数据、视频图像、可视化、三维、运维技术共享组件,拓展共享技术能力,提升项目交付效率;同时,以先进技术转化为动力,优化AI算法中台能力,丰富AI算法应用场景,完善AI算法管理平台功能,持续提升AI赋能行业能力。截至2023年
月
日,公司拥有专利共
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33个。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2021年2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8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4,287,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5,500,
287.5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8,787,012.4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10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361Z0023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285,533.74元,累计己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753,796,902.11元(包含发行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本年度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为3,644,854.58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17,297,953.29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17,788,351.18元(不含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其中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70,000,000.00,募集专户余额为47,788,351.18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明细 | 金额 |
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 | 904,287,300.00 |
减:发行费用 | 85,500,287.58 |
募集资金净额 | 818,787,012.42 |
减:募投项目支出 | 579,738,147.33 |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85,999,500.00 |
减: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0.00 |
减:回购公司股份支出 | 2,558,967.20 |
加:累计收回结构性存款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 17,297,953.29 |
减:用于现金管理金额 | 70,000,000.00 |
2023年12月31日募集专户余额 | 47,788,351.18 |
2023年度,公司已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直接持股数(股) | 间接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陈延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70,801,353 | - | 37.731 |
2 | 陈碧珠 | 原副董事长、原副总经理 | - | 19,125,506 | 10.192 |
3 | 吴东 | 董事 | 6,280 | - | 0.003 |
4 | 吴俊 | 董事、副总经理 | - | 135,268 | 0.072 |
5 | 许坤明 | 监事 | - | 73,045 | 0.039 |
6 | 周璐 | 监事 | - | 8,601 | 0.005 |
7 | 江文涛 | 董事、总经理 | 12,560 | 154,318 | 0.089 |
8 | 张翔 | 副总经理 | 12,560 | 181,479 | 0.103 |
9 | 黄政堤 | 副总经理 | 12,560 | - | 0.007 |
10 | 王彪 | 副总经理 | 25,120 | - | 0.013 |
11 | 余丽梅 | 原财务总监、原董事会秘书 | 6,280 | - | 0.003 |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2023年12月,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陈碧珠及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余丽梅先
后因工作调整原因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已聘请赵丹作为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聘请孙龙川作为公司新任财务总监,上述辞任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公司更换年度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考虑人员和时间安排等因素后,与公司友好协商,双方决定终止公司2023年的审计业务。
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
号)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