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620证券简称:安凯微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年7月
目录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33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大会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并按大会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股东发言、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
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
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博文路107号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1)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2)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3) 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5) 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
1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2 | 《关于修订<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6)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7)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8) 统计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9) 休会,汇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10) 复会,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
准)
(11) 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2) 签署会议文件
(13)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2023年第7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664.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495.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3]2000028054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4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9,20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29,400.00万股变更为39,200.00万股。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
称变更为《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拟将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 | 第一条 | 为维护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 为维护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 …… 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 第二条 | …… 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26819189A。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 三条 | 公司于【】年【】月【】日经【】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 三 条 |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于2023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000,000股,并于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6 | 第 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4,000,000.00元 | 第 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2,000,000.00元。 |
7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十七条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 | 第十七条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1 | 第二十条 |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294,00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392,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三十九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出现依法被限制表决权情况,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四十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四十一条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6 | 第 四十七条 |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七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1 |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7 | 第五十六条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六条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5、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6、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八十二条 | ……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 第八十二条 | ……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 | 第九十五条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九十五条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九十七条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 九十七 条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 | 第九十八条 | ……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第九十八条 | ……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 | 第一百条 | …… 在上述情形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条 | …… 在上述情形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
第一百O七条 | …… (十六)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 第一百O七条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6.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工作;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6.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一百一十条 | …… (一)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的内部审批权限为: ……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 第一百一十条 | …… (一)公司拟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的内部审批权限为: ……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低于0.1%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批准,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或者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9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000万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3、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通话等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底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1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
事职务。 | 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 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 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6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7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和或其他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 第一百七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
十三条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十三条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
所 | 所有签字页 | 本页为《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签署页 | 所有签字页 | 本页为《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签署页 |
本次修订将根据修订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条文序号、目录页码。该等调整不涉及条款内容的实质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
议案二:关于修订《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拟修订《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附件:《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制度使用或变更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本制度对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包括本数,“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