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
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在建募投项目“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物PK/PD研究平台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长期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是为了满足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需要,促进公司完善整体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研发能力,优化人才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朱慧婷 时 现 何壮坤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