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21  阳光诺和(68862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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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2F20220777-00015号

致: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阳光诺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3年8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8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阳光诺和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其中,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承办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自查期间自《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8月26日;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买卖姓名职务/关系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万海涛交易对方2023年4月12日卖出12,5931,15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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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姓名职务/关系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2023年4月13日卖出67,0071,089,400
2023年4月14日卖出69,5001,019,900
2023年4月27日卖出23,872996,028
2023年7月18日注卖出17,0001,377,439
2023年7月19日卖出70,6531,306,786
2023年7月20日卖出15,0001,291,786
魏林友交易对方珠海横琴中润康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年6月2日买入8,0008,000
2023年6月5日买入4,00012,000
2023年6月13日卖出4,00010,000
买入2,000
2023年6月14日卖出2,50010,000
买入2,500
2023年6月15日卖出5,0005,000
2023年6月16日买入5,00010,000
2023年7月19日买入5,00015,000
2023年8月1日卖出5,00010,000
2023年8月2日买入5,00015,000
2023年8月3日卖出15,000-
2023年8月4日买入5,338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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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姓名职务/关系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2023年8月9日卖出5,338-
陈晓溪交易对方珠海横琴中润康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魏林友配偶2023年5月12日买入1,4581,458
2023年5月16日卖出1,458-
2023年5月18日买入10,00010,000
2023年5月19日卖出3,0007,000
2023年5月23日卖出7,000-
2023年7月17日买入2,3632,363
2023年7月18日买入8,00010,363
2023年7月28日卖出10,363-
聂廷再交易对方冯海霞配偶2023年8月9日卖出7,00024,608
马昂曾担任上市公司子公司北京诺和恒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3年4月13日买入200300
卖出300
2023年4月19日卖出300-
2023年5月23日买入400400
2023年5月30日卖出400-
沈佳上市公司子公司南京先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3年4月20日买入200500
2023年4月25日买入200700

注:万海涛2023年7月18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398,411股。上述交易中,万海涛属于减持上市公司IPO前获取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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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昂、沈佳马昂、沈佳系上市公司员工,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马昂、沈佳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万海涛、魏林友、陈晓溪、聂廷再

万海涛系本次交易对方,魏林友系交易对方珠海横琴中润康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晓溪系魏林友配偶,聂廷再系交易对方冯海霞配偶。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万海涛、魏林友、冯海霞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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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买卖姓名关系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对方2023年8月3日卖出809,299721,923
2023年8月4日卖出280,618441,305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对方2023年8月4日卖出265,7201,265,502
2023年8月7日卖出488,389777,113
2023年8月8日卖出346,938430,175
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对方2023年5月5日卖出5,000939,000
2023年5月8日卖出57,000882,000
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对方2023年4月12日卖出5,9001,330,647
2023年4月14日卖出45,9001,284,747
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对方2023年4月12日卖出6,0001,390,802
2023年4月14日卖出43,0651,347,737
2023年7月21日注1卖出60,0001,826,832
2023年7月25日卖出70,0001,756,832
2023年7月26日卖出50,0001,70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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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姓名关系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2023年7月28日卖出20,0001,686,832
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对方2023年4月12日卖出7,8001,559,880
2023年4月14日卖出52,4001,507,480
2023年7月21日注2卖出70,0002,040,472
2023年7月24日卖出5,0002,035,472
2023年7月25日卖出75,0001,960,472
2023年7月28日卖出50,0001,910,472
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对方2023年4月12日卖出3,492739,162
2023年4月14日卖出23,500715,662
2023年7月21日注3卖出30,000971,927
2023年7月25日卖出10,000961,927
2023年7月26日卖出40,000921,927
2023年7月28日卖出20,000901,9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2023年4月12日卖出200350
2023年4月25日买入600950
2023年4月26日买入2001,150
2023年4月27日买入2001,350
2023年5月4日买入4001,750
2023年5月5日买入1,015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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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姓名关系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2023年5月8日买入2002,965
2023年5月9日买入8003,765
2023年5月11日买入2003,965
2023年5月12日注4买入2005,751
2023年5月15日卖出1,4004,351
2023年5月16日买入4004,751
2023年5月17日买入4005,151
2023年5月18日买入2,4007,551
2023年5月19日买入1,0008,551
2023年5月22日买入4008,951
2023年5月23日卖出2,8006,151
2023年5月24日卖出1,9224,229
2023年5月26日卖出2004,029
2023年5月29日卖出2003,829
2023年5月30日卖出1,4002,429
2023年5月31日卖出8001,629
2023年6月1日卖出1,400229
2023年6月6日买入400629
2023年6月7日卖出400229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买卖姓名关系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2023年6月14日买入200429
2023年6月16日卖出200229
2023年6月21日买入400629
2023年6月28日买入200829
2023年6月29日买入5001,329
2023年6月30日买入2001,529
2023年7月3日买入1,2002,729
2023年7月4日买入2002,929
2023年7月5日卖出9002,029
2023年7月6日卖出1,400629
2023年7月11日买入1,2001,829
2023年7月12日卖出1,500329
2023年7月20日买入1,0001,329
2023年7月21日买入3001,629
2023年7月24日买入2001,829
2023年7月28日买入3002,129
2023年8月2日买入2002,329
2023年8月3日买入1,1003,429
2023年8月4日卖出2,818611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买卖姓名关系买卖时间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2023年8月7日卖出200411
2023年8月15日卖出204207

注1: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7月21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539,095股;

注2: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7月21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602,992股;

注3: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7月21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286,265股;

注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12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1,586股。

上述交易中,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相关机构均属于减持上市公司IPO前获取的股份。

1、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本次交易对方。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上述行为系本单位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票时不知悉阳光诺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分;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对方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单位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单位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四、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起直至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及承诺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2023920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