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3-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578.16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0.293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根据本次发行情况,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23.2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66.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656.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新一代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研发项目 | 19,804.75 | 19,800.00 | 精智达 |
2 | 新一代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研发项目 | 16,205.67 | 16,200.00 | 合肥精智达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00.00 | 24,000.00 | 精智达 |
合计 | 60,010.42 | 60,000.00 | - |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266.79 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目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578.16 万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578.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 | 以自筹资金 支付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8,360.32 | 100.00 | 1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00.00 | 311.32 | 311.32 |
序号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 | 以自筹资金 支付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3 | 律师费用 | 990.57 | 113.21 | 113.21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62.26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53.63 | 53.63 | 53.63 |
合计 | 11,266.79 | 578.16 | 578.16 |
注:上表列示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78.16 万元(不含增值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3807号),认为:精智达公司编制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精智达公司截止2023年7月2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二)《精智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