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 688627 证券简称: 精智达 公告编号: 2023-003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备案等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0.2939万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1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050.8815万元变更为9,401.1754万元,公司股本由7,050.8815万股变更为9,401.1754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于2023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0.2939万股,于2023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01.1754万元。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401.1754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指定【媒体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董事会授权公司人员办理上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具体事宜。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