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本着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现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一)
邓仰东:
2023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二)
陈美汐: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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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三)
胡殿君: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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