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关于对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月彬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3号
关于对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月彬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月彬,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月彬于2023年7月24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分2笔买入13,5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成交金额合计约58万元。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杨月彬买入股票的时点处于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
杨月彬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在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6.8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
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杨月彬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