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定,于2024年5月6日对优利德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持续督导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涛、漆传金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5月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保荐代表人张涛、项目组成员杨虎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交流;
2、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查阅了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理财协议;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查阅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优利德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充分的披露了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其他应收应付款明细并与高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查阅了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理财协议,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结项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高端仪器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505.16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账户余额为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高端测量仪器与热成像研发中心项目”。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万元的超募资金和“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期)”1,021.14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优利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持续督导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公司经营模式、业
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
张涛 | 漆传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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