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一、核心技术人员 | ||||||
1 | 龙基智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00 | 0.48% | 0.01% |
2 | 李志海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0.80 | 0.38% | 0.01% |
3 | 吴忠良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2.00 | 0.95% | 0.02%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37人) | 192.20 | 91.52% | 1.73% | |||
三、预留部分 | ||||||
预留部分 | 14.00 | 6.67% | 0.13% | |||
合计 | 210.00 | 100.00% | 1.89%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3名中国香港籍员工、2名外籍员工,具体如下:
姓名 | 国籍 | 姓名 | 国籍 |
陈*文 | 中国香港 | C*** R*** C*** | 美国 |
蔡*明 | 中国香港 | P*** J*** S*** | 美国 |
陈*丰 | 中国香港 |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