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确保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人员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呈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