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84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4/10/31 | 2024/11/1 | 2024/11/1 |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9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
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024年9月20日,公司回购注销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42,612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总数由111,324,609股减少至111,281,997股。此外,公司自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2024年8月23日)至本申请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289,000股。截至本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731,400股,上述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10,550,597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1,281,997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731,4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0,550,597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3,165,179.1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0,550,597×0.3)÷111,281,997≈0.2980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 2980)÷(1+0)=前收盘价格-0. 298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4/10/31 | 2024/11/1 | 2024/11/1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优利德集团有限公司、瑞联控股有限公司、拓利亚一期企业管理(东莞)中心(有限合伙)、拓利亚二期企业管理(东莞)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9-85729808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