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20  华丰科技(6886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629 证券简称:华丰科技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 年 12 月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6议案二: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7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

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9

议案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

议案六: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

议案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2

议案八: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3

议案九: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24

议案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5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6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提前在股东大会签到处进行登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四人参加,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组成,负责计票、监票。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四、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年12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14点00分

(二)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18号华丰科技会议室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12月 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介绍会议议程并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本次会议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已连续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现大华与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签署协议,北京大华国际整体吸收从大华转出的服务团队,其中包括原负责公司服务的合伙人和其管理的专业团队。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实际审计服务需求及大华人员安排、工作计划等情况,公司拟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二: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设置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由7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公司纪委由3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公司党委、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公司党建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设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由7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公司纪委由3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公司党委、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公司党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
深圳市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紫光红塔一期(珠海横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华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红塔创芯一期(珠海横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2.2条、第4.2.3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在任董事出现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第一款第(七)、(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分析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分析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现金分红方案低于本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传真、投 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三)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传真、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三)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形式,
满足现金分红的需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长期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不包含理财产品、衍生品等短期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同时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单一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少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 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和净利润增长速度与股本扩张规模相适应。 4. 股本扩张对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指标的摊薄在合理范围内,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 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满足现金分红的需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长期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不包含理财产品、衍生品等短期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同时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单一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少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调整或变更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相关调整或变更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传真、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八)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九)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 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和净利润增长速度与股本扩张规模相适应。 4. 股本扩张对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指标的摊薄在合理范围内,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该议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调整或变更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相关调整或变更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传真、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九)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十)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注: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因合并部分条款导致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调整的,将在《公司章程》中依次调整,本议案不再赘述。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六: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八: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修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九: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参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和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