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斯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4-04-19  莱斯信息(688631)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正在对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信息”“上市公司”“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自莱斯信息发行上市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泽、何洋

(三)现场检查人员

陈泽、何洋、董凡、南昭晗

(四)现场检查时间

何洋参与检查时间: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9日

董凡、南昭晗参与检查时间: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10日

陈泽参与检查时间:2024年4月9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相关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莱斯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莱斯信息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智慧交通管控平台项目及公共信用大数据支撑和服务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原计划预期,主要因为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的原则减缓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并拟根据行业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调整技术方案迭代更新论证,使得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不及原计划预期。其余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将敦促上市公司结合市场情况,积极推进相应节点的募投项目,并及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回款情况等。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智慧交通管控平台项目”及“公共信用大数据支撑和服务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原计划预期事项,建议公司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并提请上市公司注意及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进行了承诺,相关具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详细披露。提请公司关注承诺主体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357.29万元资金被冻结的情形,原因是公司客户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申请冻结公司资金,相应金额较小,不存在重大受限情况。建议公司持续跟进资金受限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泽 何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