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斯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斯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870,000股,并于2023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63,4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9,926,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480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543,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19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数量共计25,516,61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61%,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股份数量为3,516,612股;除战略配售股份外,首发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股份数量为22,000,000股。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6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莱斯信息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莱斯信息的股份,也不由莱斯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所持莱斯信息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莱斯信息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莱斯信息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莱斯信息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②本公司作为莱斯信息股东,对莱斯信息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莱斯信息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莱斯信息股份,将采
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莱斯信息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③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所持莱斯信息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莱斯信息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莱斯信息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南京航天紫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莱斯信息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莱斯信息的股份,也不由莱斯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莱斯信息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莱斯信息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莱斯信息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战略配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莱斯信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5,516,612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3,516,612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2.15%,限售期为12个月。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首发限售股数量为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13.46%。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9,000,000 | 11.62% | 19,000,000 | 0 |
2 | 南京航天紫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1.84% | 3,000,000 | 0 |
3 | 中信建投基金-南京银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424,841 | 1.48% | 2,424,841 | 0 |
4 | 中信建投基金-南京银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617,088 | 0.38% | 617,088 | 0 |
5 | 中信建投基金-南京银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 | 474,683 | 0.29% | 474,683 | 0 |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合计 | 25,516,612 | 15.61% | 25,516,612 | 0 |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22,000,000 | 12 |
2 | 战略配售股份 | 3,516,612 | 12 |
合计 | 25,516,612 | - |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莱斯信息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莱斯信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莱斯信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陈泽 | 何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