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斯信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1307)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0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1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125,062,155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125,062,15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6.5046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6.504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公司董事长毛永庆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旭先生主持。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旭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25,058,311 | 99.9969 | 1,437 | 0.0011 | 2,407 | 0.0020 |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普通股 | 125,057,811 | 99.9965 | 1,937 | 0.0015 | 2,407 | 0.002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2 |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9,092,511 | 99.9522 | 1,937 | 0.0212 | 2,407 | 0.0266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3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的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一平、黄科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