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球石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陈沁磊、范杰 |
联系电话 | 025-8338774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633 |
注册资本 | 14,500.88万元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钱淑娟 |
实际控制人 | 钱淑娟、张艺 |
联系人 | 杨志城 |
联系电话 | 0513-6988050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3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3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5月9日至10日、2023年5月15日、2024年5月16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5,112.07万元,投资于“石墨设备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8,764.41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未到期金额为11,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9,152.67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并扣除手续费)。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2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则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2、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6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同意的独立意见,且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部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星球石墨使用5,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6日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星球石墨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星球石墨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1年9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一)星球石墨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二)星球石墨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星球石墨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一)星球石墨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二)星球石墨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星球石墨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11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2、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且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部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星球石墨使用5,3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星球石墨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6日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星球石墨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星球石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星球石墨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8月25日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应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1日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明细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明细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和募投项目投资明细额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明细额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1日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并且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星球石墨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6日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星球石墨本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6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且拟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部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星球石墨使用5,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6日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星球石墨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星球石墨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2月8日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并且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拟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部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星球石墨使用2,692.76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星球石墨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预计发生的日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星球石墨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星球石墨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5月13日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5月16日对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30日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并且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5年2月25日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5日对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5日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5日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
项目 | 工作内容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沁磊 范 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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