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成都智明达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4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T区1栋1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24,982,346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24,982,34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9.5852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9.585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江虎先生担任会
议主持人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长王勇,独立董事李越冬、柴俊武、李铃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邝启宇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秦音女士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4,976,024 | 99.9747 | 6,322 | 0.0253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4,976,024 | 99.9747 | 6,322 | 0.0253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4,976,024 | 99.9747 | 6,322 | 0.0253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00 | 3.0665 | 6,322 | 96.9335 | 0 | 0.0000 |
2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0 | 3.0665 | 6,322 | 96.9335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200 | 3.0665 | 6,322 | 96.9335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至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至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至议案3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丽雅、朱娅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