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楼法定代表人 江禹联系人 陈迪、寇琪联系电话 021-3896690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88636注册资本 11,256.1524万元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栋11层1号主要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1栋法定代表人 王勇实际控制人 王勇联系人 秦音联系电话 028-6827249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年3月26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4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于
2022 |
年
月
8 |
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
2024 |
年度报告于
年
4 |
月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发行人原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尽职推荐工作 | ”)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
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进行了尽职调查,编制了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 | 2023 |
年
月
11日,华泰联合证券与发行人签订《成都智明达 |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承接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的有关持续督导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承接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
项目 | 工作内容 |
(2)现场检查情况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24年1月3日、2025年3月29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8,182.62万元,投资于“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7,747.18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为981.42万元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当面沟通、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
(1)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18日对发行人预计新增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无须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 |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新增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8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
)保荐机构于
2024 |
年
月
28 |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限
项目 | 工作内容 |
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智明达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
《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智明达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智明达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度募集资金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智明达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9日对发行人预计2024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该事项
无须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3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
职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研发团队总体相对稳定,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有序推进,陈云松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陈云松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研发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属于公司,且其已与公司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陈云松先生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与技术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加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注意及时补充、维护和加强研发团队规模,提升公司技术研发能力。
(7)保荐机构于2024年5月1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
项目 | 工作内容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4年7月31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5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智明达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智明达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0)此外,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
4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 |
)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3年7月12日,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陈迪、寇琪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迪 寇琪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