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3-12-29  华恒生物(688639)公司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我公司”)作为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11日至2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11日至21日对华恒生物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饶毅杰、郭飞腾、区绮琳。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恒生物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华恒生物自2023年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华恒生物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和分析。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恒生物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与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高管以及财务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华恒生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恒生物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未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情形。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继续积极组织学习。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如有)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恒生物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2023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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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