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飞激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4-04-24  逸飞激光(688646)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9日对逸飞激光进行了2023年度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艳朋、吕彦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吕彦峰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逸飞激光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实地调查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艳朋 吕彦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