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飞激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7-20  逸飞激光(688646)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号),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逸飞激光”)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90,652股,并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71,371,956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95,162,60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7,273,278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889,330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8.8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7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8,390,84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83%。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3名,对应股份数量为3,806,5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除战略配售股份外,其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

发限售股份,对应股份数量24,584,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3%。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7月29日(因2024年7月2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承诺

1、担任公司监事(离任)、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熊五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在本人担任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5)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自然人股东林春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股东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朗润涵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蚌埠宏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咸宁香城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两山逸骋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容易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二)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总数为28,390,844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29.83%。其中: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806,5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其他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24,584,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3%,限售期为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因2024年7月2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熊五岳1,193,6401.25%1,193,6400
2林春光21,8400.02%21,8400
3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1,636,9201.72%1,636,9200
4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631,5600.66%631,5600
5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36,9201.72%1,636,9200
6咸宁香城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47,3401.00%947,3400
7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73,9003.44%3,273,9000
8中欧海达(广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3,1800.07%63,1800
9广州朗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朗润涵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10,3403.58%3,410,3400
10武汉伟基楚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智逸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109,6602.22%2,109,6600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1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38,1805.50%5,238,1800
12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31,5600.66%631,5600
13上海宏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宏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57,7403.32%3,157,7400
14嘉兴两山逸骋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31,5600.66%631,5600
15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1,045,1631.10%1,045,1630
16富诚海富资管-中信银行-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36,7522.25%2,136,7520
17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624,5890.66%624,5890
合计28,390,84429.83%28,390,8440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广西容易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更名为中欧海达(广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树和高级管理人员曹卫斌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梅亮(离任)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原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但因触发了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1月27日,故本次不参与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
1首发限售股24,584,34012个月
2战略配售股份3,806,50412个月
合计28,390,844-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艳朋吕彦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