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飞激光: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行政楼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1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6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44,742,123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44,742,12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8.1036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8.103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轩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44,651,973 | 99.7985 | 85,650 | 0.1914 | 4,500 | 0.0101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选举张三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1,175,130 | 92.0276 | 是 |
2.02 | 选举赵来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1,185,590 | 92.0510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784,953 | 98.8552 | 85,650 | 1.0876 | 4,500 | 0.0572 |
2.01 | 选举张三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308,110 | 54.7054 | ||||
2.02 | 选举赵来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318,570 | 54.8382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审议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张昕、吴佳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逸飞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