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飞激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号),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逸飞激光”)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90,652股,并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71,371,956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95,162,60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7,273,278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889,330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8.8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锁定期为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9月16日)起36个月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726,95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17%。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9月18日(因2024年9月1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股东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潺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轩一新能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珈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等股份;且自逸飞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逸飞激光所有。
(3)本企业将向逸飞激光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
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总数为8,726,956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9.17%。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因2024年9月16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中珈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81,739 2.29% 2,181,739 0
合肥轩一新能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1,739 2.29% 2,181,739 0
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潺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27,174 2.87% 2,727,174 0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36,304 1.72% 1,636,304 0
8,726,956 9.17% 8,726,956 0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合计序号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 |
1 首发限售股 8,726,956
自取得股份之日(
年
9 |
月
日)起36个月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
个月
合计 |
8,726,956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艳朋
吕彦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