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京仪装备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78号),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000,000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9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41,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5,646,501.0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66,253,498.97元。截至2023年11月2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538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人、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60,253,498.97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为 108,000,000.00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8%。公司最近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超募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项目备案文号 |
1 | 集成电路制造专用高精密控制装备研发生产(安徽)基地项目 | 506,000,000.00 | 506,000,000.00 | 开备案[2022]58号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00.00 | 400,000,000.00 | -- |
合计 | 906,000,000.00 | 906,000,000.00 | -- |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0,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0,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人对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涛 | 黄 祥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