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通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希通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康希通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2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6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6,864.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6,896.79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967.2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3〕第0958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康希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拟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公司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一代Wi-Fi射频前端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33,311.19 | 33,311.19 | 33,311.19 |
2 | 泛IoT无线射频前端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7,832.33 | 7,832.33 | 7,832.33 |
3 |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026.65 | 10,026.65 | 10,026.65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7,000.00 | 27,000.00 | 8,797.04 |
合计 | 78,170.17 | 78,170.17 | 59,967.21 |
(注:上述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公司(含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含子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含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含子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2、根据国家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含子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3、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含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使用外汇结算部分设备、材料费、光罩费、软件使用费等采购款项,相关款项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拟通过公司(含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先行支付。
4、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含子公司)募投项目部分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等费用发生频繁且零碎,同时,存在租金等共用需分摊的费用支出,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直接支付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为了提高管理效率,拟通过公司(含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先行支付。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含子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按季度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明细表,由财务负责人复核,总经理审批。
2、财务部根据授权审批后的申请文件,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含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公司(含子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含子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含子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含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按季度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按季度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已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含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德学 张培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