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年,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兴”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重要决策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我们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年度,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共有两名独立董事成员,分别是杨文杰先生、刘丹凤女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有两名独立董事成员,分别是刘木勇先生和洪芳女士。换届后,公司独立董事和专业配置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个人基本情况
刘木勇,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任宁波飞扬音响技术有限公司财务;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任宁波高新区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10年10月至今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授薪合伙人。2022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洪芳,女,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7月至2009年6月历任上海《印制电路信息》杂志社编辑、责任编辑、副主编;2009年7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时2014年12月至2020年10月任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秘书长。2022
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杨文杰(离任),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任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005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任深圳市赛瓦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2月至今任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6年7月至2022年6月任公司独立董事。刘丹凤(离任),女,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珠海市珠海宾馆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文员;1998年9月至2000年4月,任罗氏纺织(深圳)有限公司会计文员;2000年5月至2001年12月,任创卫商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会计;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任深圳小白兔专业干洗有限公司会计;2003年9月至2006年3月,任深圳市三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4月至2006年7月,任深圳融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6年9月至2013年4月,任凯誉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咨询主任;2013年5月至今,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一职;2016年7月至2022年6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我们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持有公司股份或公司股东股权,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在上述各项会议召开前,我们获取并详细审阅了公司依法提前准备的会议资料,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了每
一项议案并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分别独立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需要事前认可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2022年,我们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2022年,我们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刘木勇 | 6 | 6 | 0 | 0 | 否 | 1 |
洪芳 | 6 | 6 | 0 | 0 | 否 | 1 |
刘丹凤 | 3 | 3 | 0 | 0 | 否 | 1 |
杨文杰 | 3 | 3 | 0 | 0 | 否 | 1 |
2022年,我们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子公司设立及运作等情况汇报。
我们认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2年,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召集和参加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各专门委员会就审议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认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现场考察情况
2022年,我们通过电话、微信、线上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相关会议前及时传递相关会议材料,充分保障了我们的知情权,并与我们及时沟通相关议案的具体情况,征求我们的意见并听取我们的建议,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干预我们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2022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有关议事规则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均进行了审查,认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关联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使用安排,相关议案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并购重组情况
2022年,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2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2022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2年,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1年度实际业绩实现情况未出现超出业绩快报披露的范围。公司业绩快报的发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04,250.00元(含税),该次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考虑公司经营规划,上述利润分配的执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2年,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未出现公司及股东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2022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我们对公司2022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2022年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健全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各项工作的规范、有效运作。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9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能够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2022年,公司没有开展新业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洪芳、刘木勇、刘丹凤(离任)、杨文杰(离任)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