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07-13  迅捷兴(68865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年7月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8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8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9(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 ...... 9

(二)发行规模 ...... 9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9

(四)债券期限 ...... 9

(五)债券利率 ...... 9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10

(七)转股期限 ...... 10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 11(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 11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12

(十一)赎回条款 ...... 13

(十二)回售条款 ...... 14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 15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 15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15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 16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 17

(十八)担保事项 ...... 18

(十九)评级事项 ...... 18

(二十)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 18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 18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20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21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22

议案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23议案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24

议案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5议案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26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 27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方可参会。

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

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事项。

十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5)。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 会议时间:2023年7月21日15点00分

(二) 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G栋三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四)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卓

(五)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 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 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二)发行规模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四)债券期限

(五)债券利率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限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十一)赎回条款

(十二)回售条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十八)担保事项

(十九)评级事项

(二十)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议案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议案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议案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 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 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九) 复会,宣布投票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 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认真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财务状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

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1.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以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1珠海迅捷兴智慧型样板生产基地项目(一期)40,707.9024,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50,707.9034,000.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编制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编制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作出决议。公司对此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可行性进行分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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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委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43)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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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

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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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划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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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现将该会议规则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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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 根据政策变化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做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3. 签署、修改、递交、呈报、实施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一切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等;

4.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并聘请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报送、补充报送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签署聘请中介机构协议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及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

批备案或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并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7. 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等有关事宜;

8. 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9.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11. 在获得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根据具体情况授权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宜;

12. 上述授权的事项,除第6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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